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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济南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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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2:1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济南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09〕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学质量工程,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及创业能力,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我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我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六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应在第2学期末提出申请,从第3学期至第8学期参加第二专业的学习。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年级不作要求,凡是我校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可以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


第三章 资格审批

第七条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资格的审批。具备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人才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均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
第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的学习活动管理由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学院负责,并由该学院为其指派顾问教师。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双学位、双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并将正式修读的学生有关信息(含学生姓名、学号、主修专业名称、主修班级、辅修专业名称等)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双专业学制三年,修学学期为第3至第8学期,第8学期期末未能获得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双学位实行弹性学制,可以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达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可获得第二学位。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执行单独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应以专业课为主,全部课程不超过70个学分,其中理论课程不少于50个学分,实践教学课程不少于10个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的落实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的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少于或等于主修专业课程的,已取得的学分可以互认,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该门课程。若主修专业同名课程与辅修专业同时开课,则不能免修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安排原则上不占用主修专业课程时间,若因课程安排冲突而不能参加辅修专业学习者,可以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缓修申请,得到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修学。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生成绩查询。学期末成绩单报送教务部门备案。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为辅修专业学生建立学籍卡,完成毕业资格初审及毕业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情况决定辅修专业学生是否单独编班或插班学习。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需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交纳学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课。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与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并列列出,主修专业名称在前,辅修专业名称在后,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所修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大于或等于20个学分者,可以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少于20个学分者,所修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在学生学习成绩单中作写实记录,不计入主修专业总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加强对本院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监督管理,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对全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办学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第二专业(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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